劳务派遣的员工如何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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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部分中第8、9、10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第一部分中第11、12、13、14条情形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总的来说,用工单位是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法律赋予用工单位的解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而要是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